桐城市总商会范岗镇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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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桐城总商会范本岗镇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是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分会,接受桐城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公地点为:范岗镇政府对面商会。

    第六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应提前向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协助政府做好会员管理、服务工作,使广大会员经营活动形成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

   (三)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促进范岗镇对外经济交往,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为本地企业及省内外各界人士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洽谈会、贸易会,促进会员与省内外企业交流合作,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宣传本会艰苦创业的优秀企业家,不断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家的整体形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乘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退会人员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经费开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专款专用。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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